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