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非法改装、加装或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