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号牌、行驶证,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