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停放、充电第二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以及停放和充电设施管理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