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特区对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和分区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综合考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定位、市民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租赁电动自行车总量调控和分区管理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租赁电动自行车总量调控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