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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停放、充电

第十九条

有效

在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规定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没有设置停放区域的,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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