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的,车辆应当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

驾驶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