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停放、充电第十六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的,车辆应当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驾驶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