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停放、充电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行驶需求,科学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考虑用于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的车辆的通行需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