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