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沈阳都市圈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和促进工作的联动协作,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协同配合,推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