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版权、文化旅游广电、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数据、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