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