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