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处理收到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内容和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