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