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完善知识产权强企培育梯队体系,推动企业布局核心知识产权。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推动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