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引导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