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