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