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