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