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