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