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