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编制电梯维护保养方案;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对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五)对电梯故障等情况及时详细记录;

(六)及时排除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七)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城市建成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八)依托统一的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将维护保养记录实时录入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