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频率高的;(二)曾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应当再次进行安全评估。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