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频率高的;

(二)曾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应当再次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