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