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