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资格认定和取消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