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