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支持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

(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