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带头人按照规定给予费用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