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文化场馆设施,或者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存收藏、宣传展示和传承交流等提供必要场所。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展示场地、设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