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砀山酥梨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砀山酥梨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砀山酥梨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砀山酥梨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鼓励和支持其他砀山酥梨生产者建立砀山酥梨生产记录。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化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