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