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