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