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