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包车客运经营第十条有效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六年;(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五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四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