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展示相关工作。

市、遗址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