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遗址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监测、维护;
(二)参与遗址保护各类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具体实施;
(三)负责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遗址保护规章制度,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五)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自然环境的活动;
(六)组织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建立遗址资料档案库;
(七)组织开展与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协助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九)开展与遗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