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研究解决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遗址周边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遗址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遗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遗址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