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内城垣墙体上开挖豁口,或者拓宽现有豁口;

(二)刻划、涂污、攀爬城墙;

(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址保护标志、界桩;

(五)焚烧、取土、倾倒垃圾;

(六)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