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保证遗址安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