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二)城垣、宫殿区、窖藏坑、祭祀、墓葬、作坊、城市基础设施等遗址、遗迹;

(三)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