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郑州商代都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二)城垣、宫殿区、窖藏坑、祭祀、墓葬、作坊、城市基础设施等遗址、遗迹;(三)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等可移动文物;(四)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