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三)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风貌整治;(四)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五)依法做好古建筑等文物的保护工作;(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七)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