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