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有效城乡规划中交通、绿化、水利、电力、热力、燃气、通信、教育、文物、消防、给排水、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