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