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物的,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