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