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