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土地、文物、消防、教育、卫生、水利、市政、绿化、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广播电视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请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